增值税作为我国第一大税种,深度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,与百姓日常生活息息相关。2026年1月1日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》(以下简称《增值税法》)正式施行,配套法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》同步实施。《增值税法》立法后,“增值税税率有哪些调整?”“征收规则有何变化?”成为广大纳税人关注的焦点。对此,记者专访了江西省财税领域有关专家,对《增值税法》及实施条例中的税率政策进行详细解读。
增值税三档税率不变,保持政策连续性
全国律协财税法专业委员会委员程锋介绍,《增值税法》中三档税率依然保持13%、6%、9%不变。具体来看,一是纳税人销售货物、加工修理修配服务、有形动产租赁服务,进口货物,税率为13%。二是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、邮政、基础电信、建筑、不动产租赁服务,销售不动产,转让土地使用权,销售或者进口农产品、食用植物油、食用盐、自来水、暖气、煤气、图书、报纸、杂志、音像制品、电子出版物等货物,税率为9%;三是纳税人销售其他服务、无形资产,税率为6%。
除上述三档税率外,《增值税法》还明确,纳税人出口货物,税率为零;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。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、无形资产,税率为零。
程锋认为,《增值税法》中三档税率的延续,核心是遵循“保持现行税制框架总体不变、现行税收负担水平总体不变”的原则,对现行增值税制度进行法治化平移,既避免对市场主体经营造成不必要的冲击,也为经济平稳运行提供坚实税制保障。同时,对跨境销售服务、无形资产适用零税率,有助于提升我国产品和服务的国际竞争力,推动外贸高质量发展。
“混合销售”有变动,按“主要业务”确定适用税率
此前,“混合销售”的界定仅限于“货物+服务”的组合场景,且以纳税人主营业务作为适用税率的判断标准。而《增值税法》第十三条明确,纳税人发生一项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、征收率的,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、征收率。
此外,《实施条例》进一步明确了此类应税交易的认定标准,明确其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: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、征收率的业务;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。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,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;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,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。
江西财经大学财税研究中心主任席卫群表示,此次调整从单项应税交易层面界定适用税率,而非基于纳税人的主营业务层面,可以有效避免混合销售可能带来的税负过重或过轻的问题,更好地贯彻税收中性原则,也更加公平。(涂远鹏)
责任编辑:朱佳